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附設
臺北市私立信光幼兒園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收退費辦法 公告/發回時間:113/06/28
-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 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入園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 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
三 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教保服務機構各學期起訖日,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一、學費及雜費:
-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全數退還。
-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 二、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應發還成品。
- 三、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 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一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 ,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 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 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延長照顧服務費之退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進 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之日期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教 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
- 信光幼兒園113學年度第一學期收退費辦法.pdf